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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 · Dec 16, 2024 · 1 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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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引入了07个主体,这些主体有权在越南利用信用信息. 这些主体包括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国家管理机构,审计公司和个人客户. 了解这些科目有助于您了解信用信息是如何使用的并保护您的个人权利.
根据第03/2013/TT-NHNN号通告第3条第2款,信贷信息是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有关借款人的信息.
信用信息开发对象包括:
(1)国家管理机构利用信用信息产品直接服务于检查,监督,调查,起诉,审判,执行判决等专业活动;调查,社会统计等依法规定的其他目的.
(2)国家银行下属单位利用信用信息产品,服务于国家银行的国家管理要求.
(3)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利用信贷信息服务满足寻找客户,评估客户偿债能力,管理信用风险和其他银行业务的需要.
(4)组织自愿利用信用信息服务,进行客户评估并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
(5)借款人利用信用信息服务检查自身信息,服务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
(6) 除了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主题外,利用关于借款人的信贷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获得该客户的书面同意.
(7)允许外国信用信息组织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产品,包括根据与CIC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合作协议,服务合同依法公开的信息.
(第03/2013/TT-NHNN号通告第10条,经第27/2017/TT-NHNN号通告第1条第4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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