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 · Nov 20, 2024 · 1 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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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概述了越南对处理假冒商品的法律惩罚。 我们将探索法律规定的惩罚和预防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
许多专家认为,假冒商品仍然"广泛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对这些行为的制裁,而且不够严厉. 还有人认为,问题在于执行的有效性。 才华并不高 以下是一些处罚条例和适用方面的困难:
第98/2020/ND-CP号法令(从第9条到第12条)规定了对生产和交易假冒商品行为的行政制裁,涉及规定的使用价值和用途。 根据具体情况,罚款可达100万越南盾至100万越南盾不等。 同时,如果违反规定涉及某些特殊类型的货物,罚款可以加倍。 此外,违法者还受到额外的处罚和补救措施。 这是最直接和最完整的法律文件,为制裁违反行政法规的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依据.
此外,通过某些方式和形式,特别是通过电子商务网站和手机应用,生产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可以因企业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对违反 " 提供信息,买卖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货物或服务(c) 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63条第3款); “在电子商务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对客户进行丑化”的行为(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6条).
可以看出,在第98/2020/ND-CP号法令中,第9条和第10条(从使用价值和用途来看,假冒商品)是对内容上的假冒商品的处罚条例,而第11条和第12条(带有标签和包装的假冒商品)是对外观上的假冒商品的处罚条例。 事实上,存在一个困难的问题,因为很容易与第119/2017/ND-CP号法令的条例混淆,特别是:第119/2017/ND-CP号法令第5条第1款a项对标准物质的生产、进口和贸易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计量标准规定了处罚条例.不适宜有技术计量要求的组织和个人已经宣布。 第119/2017/ND-CP号法令中的这一条例不适用于假冒商品,仅适用于“不符合已宣布的技术计量要求”的产品。 然而,在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3条第7款中,假冒商品被描述为"具有价值和用途"错误与使用价值或效用相比”或“至少有一种质量标准或主要物质的基本技术特征或数量创造了货物的使用价值或效用”仅达到或低于70%相对于技术规范或质量标准“已宣布。 这很容易导致处理假冒货物和处理不符合技术计量要求的货物之间的法律适用混淆.
目前,正在完成关于修订第98/2020/ND-CP号法令的法令草案,以提交政府颁布。 该草案是为了实现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目标,包括限制假冒和假冒商品。 草案第46b条是新增的条例之一 -- -- 在与未经工商登记而从事独立、正常商业活动的个人的交易中侵犯消费者保护。 该规定规定,"不保证个人销售或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计量,数量,数量,质量,用途"的行为,可以处以100万越南盾至3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这是一种稍低的处罚。 本条例旨在填补对一般货物销售,特别是通过未经工商登记的个人网站销售假冒商品的处罚漏洞。 希望对草案的修正和补充将有助于尽量减少商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利.
此外,如果侵权假冒商品出现与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标志,也可以按照2019年12月26日第75/2019/ND-CP号法令的规定处理. 第9/2019号政府令,规范竞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假冒伪劣商品罪可以以下列罪名起诉: 1
- 根据2015年《刑法》第192条、第193条、第194条、第195条起诉生产和买卖假冒商品的罪行。 因此,根据具体情况,个人可被处以最高10亿挪威盾的罚款,无期徒刑;法人实体可被处以最高150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经商,禁止在某些领域开展业务,或禁止筹集资本达03年。 可以看出,对生产和买卖假冒商品的惩罚相对较高.
- 2015年《刑法》第226条起诉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 因此,可对个人处以最高5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其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工作。 (b) 法人实体可被处以50亿越南盾以下的罚款,暂停营业达02年,禁止经商,禁止在某些领域经营,或禁止筹集资本达03年.
- 2015年《刑法》第198条起诉欺骗客户,其内容规定“任何人在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其重量、措施、措施、计数或计算摊位。”用其他欺骗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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