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 · Dec 9, 2024 · 1 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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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详细介绍了解决越南涉及外国要素的劳资关系中个人劳资纠纷的权力。 了解权力将有助于你确定正确的机构来解决、保护你的合法权利并确保解决争端程序顺利有效.
根据2019年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劳动争议是指双方在建立,实施或终止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争议;代表职工的组织之间的争议;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关系引起的争议".
其中,劳动争议分为02类: 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从中可以制定有解决争议权限的主体法规,解决这两类争议的顺序和程序. 因此,外国雇员(NLDNN)和雇主(NSDLX)在越南与外国分子的劳资关系中发生的个人劳资纠纷将适用如下:
2. 越南解决与外国人员劳资关系中个人劳资纠纷的权力
劳工调解员和人民法院负责解决越南境内与外国分子的劳资关系中的个人劳资纠纷.
(a) 劳工调解员
劳动调解员是有权解决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劳动纠纷,职业培训合同纠纷;支持劳动关系发展的单位(2019年劳动法第184条). 这是2019年劳动法典与2012年劳动法典相比的一个新要点,当任命劳动调解员的权力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而不是通过"地区一级国家劳动管理机构提名"[2]. 因此,越南的劳动调解员只在省一级存在,没有国家劳动调解员.
要成为一名劳工调解员,个人必须完全满足第145/2020/ND-CP号法令规定的关于经验、专业能力的04个条件,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和指导《劳动法》关于工作条件和劳资关系的若干条款的执行.
(b) 人民法院
在越南,个人劳资关系中与外国要素的纠纷是外国要素的劳资纠纷案件,因此法院的管辖权分两个步骤确定:
- 步骤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章的规定,确定越南法院对劳资纠纷的一般管辖权.
- 步骤2: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469条和第三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法院的管辖权.
首先,越南法院对涉及外国因素的劳资纠纷的一般管辖权确定如下:
- 怎么样? 被告是居住在越南、经商或永久居住在越南的个人。 在涉及外国因素的劳资纠纷中,被告是外国人或其雇主。 本案只适用于在越南居住、经商或永久居住的雇主。 如果雇主是越南法律实体或外国法律实体,在越南有商业存在,则适用第二种情况.
- 怎么样? 被告是总部设在越南的组织或机构,或者被告是在越南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组织或机构,负责与该分支机构在越南的活动有关的案件。 本案被告只能是外籍员工的雇主.
- 在越南境内建立、改变或终止这种关系的民事关系案件或在越南境内开展工作的案件。 越南法院有权解决在越南境内建立、履行、改变或终止外国雇员劳资关系的争端.
- 在越南境外建立、改变或终止这种关系的民事关系,但涉及越南组织和个人或总部或住所在越南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外国雇员的劳动合同(LC)是在国外签署并清算的,但该外国雇员被派往越南,作为企业内部转移工作.
第二,法院在解决与外国因素的劳资纠纷时的具体管辖权将按照正常程序适用.
-法院根据案件管辖权:人民法院有权解决外国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包括下列案件: 1
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个人劳资纠纷,由劳工调解人成功调解,但当事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或调解失败,或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除非这些纠纷不一定必须在设施中进行调解,例如: 以解雇或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形式处理劳动纪律的纠纷,雇员与雇主之间关于损害赔偿的纠纷,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福利的纠纷,家庭雇工与雇主之间的纠纷.
-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省级人民法院有权解决外国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37条)。 对于外国雇员与越南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程序: 目前,越南已经与阿尔及利亚,中国,古巴,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等一些国家签署了司法协助协议,因此与劳工案件有关的司法委托问题将适用上述协议. 如果越南与没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国提出司法委托请求,司法委托活动将根据互惠原则进行,但并不违反国际法和惯例(《2007年司法协助法》第4条,第2条).
- 法院的领土管辖权将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39条和第40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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