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 · Nov 10, 2024 · 1 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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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介绍了将外国儿童作为收养儿童引入越南的程序。我们将指导您完成必要的步骤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流程顺利且合法。
根据《收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引进外国儿童为养子女的程序如下:
1.司法部自收到养父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在保证本法第35条规定的条件的基础上,考虑并介绍儿童为养子女,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自收到司法部提交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如果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则通知司法部将文件转交司法部;如果不同意,则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理由。
司法部审议并介绍外国儿童为养子前,若国内有申请人提出收养该儿童,应与儿童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联系,审议解决;若收养已经完成,乡级人民委员会将报告司法部终止介绍外国儿童为养子。
2.自收到收养儿童介绍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司法部将对收养儿童介绍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评估越南儿童是否具备被外国人收养的资格,并通知养父母所在国家的主管机关。
3.司法部自收到养父母所在外国主管机关关于同意被引进儿童的养父母入境和居住的函件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司法部。
养父母在收到收养通知前,不得与子女的亲生父母、监护人或者托儿机构接触,但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养父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被介绍的儿童为养子女的,该人的收养申请终止受理。

2. 介绍儿童为养子后,司法部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汇报意见。如果省级人民委员会同意介绍儿童为养子,自省级人民委员会同意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内,司法部将儿童档案连同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同意书一起转交给收养部。如果省级人民委员会不同意司法部的介绍,省级人民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司法部明确说明重新介绍的理由。自省级人民委员会不同意且司法部未重新介绍之日起 3 个月后,司法部必须将养父母的收养申请连同书面说明一起退还给收养部。
3. 收养部门依据《收养法》第28条第2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审查收养决定结果时,可以征询心理、医疗、家庭、社会等专家的意见。如儿童符合国外收养条件,收养决定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收养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养父母、外国中央主管机关,并附同儿童符合国外收养条件的评估报告和征询亲生父母、监护人及9岁以上儿童同意收养儿童的意见书;如儿童生活在托儿机构,还必须取得托儿机构主任关于收养儿童的意见书。如果儿童不符合收养资格,对被收养儿童的决议不能确保符合规定的程序并且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则收养部门将通知司法部。
关于引渡国际收养儿童到越南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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