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 · Nov 10, 2024 · 1 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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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有关在越南被收养的外国儿童的个人资料的程序和规定。详细了解法律要求和必要程序,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收养法》第32条规定,被介绍为外国收养人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被收养外国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 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提供的文件(被引荐为国内被收养人的个人资料);
b) 儿童的特点、兴趣、显著习惯的文件;
c) 证明已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子女寻找替代家庭但未能成功的文件。
2.本条款所规定的资料应准备03份,并提交给被介绍为被收养人的人居住地的司法部。
3.被引入的养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准备在其家庭内生活的被收养人的档案;抚养机构应当准备在其抚养机构内生活的被引入的养子女的档案。
* 第 19/2011/ND-CP 号法令(修正、补充)第 14 条规定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被收养人的个人资料应当包括依照《收养法》第三十二条和下列具体规定准备的文件:
1.儿童性格、兴趣、习惯概述必须如实记录儿童的健康状况、医疗状况(如有)、显著的日常兴趣、习惯,以方便养父母在被收养后照顾、抚养、教育儿童。
如果继父或继母收养配偶的亲生子女,则不需要此文件。
2. 对于需要办理引渡手续的儿童,须提供以下文件:
a) 司法部出具的文件以及按照《收养法》第15条第2款c点规定的为儿童寻找替代家庭的通知文件、记录;
b) 已过《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d项规定的通知期限,但国内无人接受该儿童为收养人的,有收养部门出具的确认函。
3.在收养人交接仪式上,司法部应向养父母移交儿童资料01份,包括收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征求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意见和9岁以上儿童同意被收养的意见的文件;如果儿童在抚养机构生活,还应当有征求抚养机构主任同意接受儿童为收养人的意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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