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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 · Nov 10, 2024 · 1 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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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解答外国人是否可以为越南财产立遗嘱的问题。我们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外国人想通过遗嘱保护其在越南的财产权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624条规定,遗嘱是个人死亡后将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意思表示。
在形式上,现行法律根据《民法典》第627条规定,遗嘱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无法以书面形式作出遗嘱的,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因此,为确保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个人死亡后转移财产的意愿能够实现,民法典提倡以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形式立遗嘱,但不可能立遗嘱、立遗嘱人行为能力限制、突然死亡等情形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628条规定,书面遗嘱包括:
+ 无需见证人的书面遗嘱。
+ 有证人的书面遗嘱。
+ 经过公证/认证的书面遗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629条规定,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而他又不能立书面遗嘱,则可以口头方式立遗嘱。
但是,在遗嘱人活着、具有行为能力并且头脑清醒的情况下,口头遗嘱自立遗嘱之日起三个月后,该遗嘱即自动撤销。

但遗嘱要在越南生效,遗嘱形式必须符合越南法律,立遗嘱人的法律能力必须符合其国籍国的法律。遗嘱的公证按照《公证法》第56条的规定进行。
《公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d项规定,公证员拒绝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拒绝办理公证的理由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主管公证处予以明确。
外国人在越南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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