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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 · Nov 12, 2024 · 1 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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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关于在越南处理外籍劳工争议的法院的信息,帮助劳动者和企业了解在此类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第32条第1款a点 2015 年民事诉讼法 经第 219 条第 2 款 a 点修改 2019 年劳动法典 如下:
1. 劳动争议及与劳动有关的争议由法院管辖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个人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成功但当事人不调解或者调解不当,调解完毕或者调解期限届满后,调解不通过。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调解员不进行调解,但下列劳动争议不需要办理调解程序的除外:
a) 关于解雇或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
根据第37条第1款a点 2015 年民事诉讼法 规定如下:
省人民法院管辖
一、省人民法院有权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下列案件:
a)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民事、婚姻家庭、商业、贸易、劳动争议,但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由区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纠纷除外。 ,本法第 35 条;
并在第39条第1项a点中规定 2015 年民事诉讼法 如下:
法院按领土划分的管辖权
一、法院按地域解决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如下:
a) 被告为个人的,由被告居住地、工作地的法院;被告为机关、组织的,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权按照一审程序解决民事、婚姻纠纷;本法典第 26、28、30 和 32 条规定的家庭、商业、贸易和劳工;
据此,本案系原告为外籍劳工、被告为越南公司的纠纷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省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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