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2023
经过 Hoa Nguyen
19/11/2024
这篇文章帮助你理解越南2023年消费者保护法中概述的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消费者权利和安全,同时促进商业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023年6月20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15届国会第五届会议通过第19/2023/QH15号法律. 保护消费者权利。 该法包括7章和80条,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本法的范围(第1条)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原则和政策;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组织和个人对消费者的责任;保护机构和组织的消费者权利的活动;解决消费者与企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纠纷;国家对消费者保护的管理.
一、导 言 适用范围(第2条)包括:
消费者; 商业组织和个人; 越南祖国阵线; 社会政治组织; 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参与保护消费者权利; 与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关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
2. 国家 禁止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第10条):
2.1. 严禁商业组织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欺骗或迷惑消费者,提供虚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下列内容信息:组织或个人销售和提供商业的产品、货物或服务;声誉、商业能力、提供商业组织和个人的产品、货物和服务的能力;消费者与商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交易内容和特点;国家主管机构关于产品、货物、服务或商业组织和个人的图像、文件和认证文件; 违反消费者意愿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货物、服务、商业组织或个人介绍产品、货物或服务,或提出妨碍消费者正常工作和日常活动的组合合同或其他行为; 强迫消费者通过使用武力、武力威胁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行为来违反消费者意愿购买产品、货物或服务; 强迫消费者支付未经事先与消费者协议而提供的产品、货物或服务; 不因商业组织或个人的错误而向消费者提供补偿、退还或交换产品、货物或服务; 不向消费者提供补偿、退还或交换产品、货物或服务,因为产品、产品、货物或服务不是按照广告、通知或服务上市。 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介绍、协议和承诺; 在向消费者交付或提供服务时对产品、商品和服务进行掠夺或欺骗; 在未事先通知或公布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赞助影响者利用此人的形象、建议或建议促进商业或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产品、商品和服务; 防止消费者检查产品、商品和服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要求消费者购买更多产品、货物或服务,作为违反消费者意愿订立合同的强制性条件; 本法第25条不允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形式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中规定的条件; 收集、储存、使用、编辑、更新和销毁违反法律的消费者信息.
2.2. 严禁多层次营销组织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要求他人存款,交纳款项或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参加多层次营销; 向参与多层次营销的消费者和个人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 未取得多层次营销注册证书的多层次企业; 组织开展未取得多层次营销注册证书的多层次经营活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多层次经营未买卖商品的服务或者其他形式的业务; 发展不以买卖商品为主的多层次销售网络;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2.3. 严禁成立,经营,提供数字平台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强制或阻止消费者注册使用或使用其他数字中介平台,作为使用该服务的一项强制性条件; 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在不公布选择标准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在数字平台上提供产品、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采取措施,防止展示或不诚实地展示消费者对在数字平台上开展业务的产品、商品、服务、组织和个人的反馈和审查结果,但负面反馈除外。 此类反馈或评估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道德; 采取措施,防止参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社会组织的注册,运营,评价和反馈显示; 防止消费者删除预先安装的软件和应用,同时不影响帮助数字平台正常运行或迫使消费者在平台上安装配套软件和应用的基本技术特征. 数字平台; 实施本条第1款所述行为.
严禁组织和个人利用保护消费者权益侵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府详细规定了本条的第2条.
2.4. 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原则(第6条):
(c) 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活动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商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5. 对于弱势消费者(第8条),《消费者保护法》规定:
弱势消费者是指在购买或使用产品、商品或服务时在获得信息、保健、财产和解决争端方面可能遭受许多不利影响的消费者。 服务,包括: 老年人依照老年人法律规定办理;残疾人依照残疾人法律规定办理;儿童依照儿童,少数民族法律规定办理;少数民族和山区,岛屿,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地区生活;怀孕或者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法律规定的重症患者;贫困家庭成员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6. 保护弱势消费者的权利如下:
弱势消费者依照本法的规定和根据其他有关法律享有的权利和优先政策得到保障; 企业组织和个人主动采取行动,独自负责组织实施第3条,第8条中的规定; 弱势消费者请求保护时,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弱势消费者,其权利遭到侵犯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必须优先接收,处理消费者的请求,不得将请求转给第三方解决,除非该第三方负有相关义务. 如果拒绝解决弱势消费者的要求,企业组织或个人必须作出书面答复,明确说明法律依据,并与所述政策内容不一致。 企业组织和个人必须根据民法的规定,在出现延误、拒绝优先权或拒绝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的请求时,对弱势消费者进行损害赔偿。 负责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国家管理机构、社会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确保优先接收和处理弱势消费者的请求并指导他们。 弱势消费者提供其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和文件;负责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国家管理机构、社会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和处理侵犯组织和个人的行为。 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组织和履行第3条第8款规定的职责的过程中.
2.7. 在与弱势消费者打交道时,商业组织和个人负有以下责任:
确保弱势消费者在买卖产品、商品和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服务过程中行使权利; 按照适合每个弱势消费者的法律规定运用各种机制解决投诉和纠纷; 不因语言、文字、习俗和做法的不同而拒绝解决第8条第2款c点规定的保护弱势消费者的请求; 防止污名化、歧视和利用弱势因素在交易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和颁布适合每个弱势消费者的命令、程序、方法或措施,以确保投诉权、要求争议解决权以及弱势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制定、更新和向弱势消费者披露本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其形式是在总部、商业地点张贴,或张贴在电子信息网站和应用软件上。 这一阶段规定的责任不要求适用于独立、正常、非商业性商业活动的个人。 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依法设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但从事本法第三章规定的交易的除外;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其他责任. 页:1



